关于实施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公消评[2014] 57号
各有关单位:
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新修订的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于二O一四年九月一日起实施。作为国家认监委指定认证机构,我中心组织编写了与上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配套使用的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见www.cccf.net.cn“规则标准”栏目中的有关内容),并于九月一日起一并实施。为依法开展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维护认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业务的委托申办,一律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考虑到初次委托单位与曾委托并已获取过强制性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单位的不同需求,“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目前同时使用两个版本,即:“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2014版)与“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旧版)。凡属初次认证委托的,应使用“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2014版)进行认证委托;对曾委托并已在认证过程中或已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产品认证证书的,目前继续使用“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旧版)进行认证委托。
二、已持有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应认真学习新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及实施细则,确保质量保证能力符合要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认证标准要求。我中心将根据证书有效性保持情况,分类分期分批开展证书转换工作。有关培训、转换工作安排及转换过程中的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产品质量确认要求、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等将在我中心网站(www.cccf.net.cn)及“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中适时发布。我中心将充分考虑减轻企业负担,对获证后证书保持情况良好的,证书转换工作原则上将免于工厂检查和产品检验。对于处于暂停状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获证企业必须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在规定时限内向我中心提出证书恢复委托或证书注销委托。证书恢复有效或注销后,方可开展证书转换工作。
型式认可证书将于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转换完毕,不符合转换要求的证书将被注销。
三、对于持有自动寻的喷水灭火装置产品、预作用报警阀组产品、微水雾滴灭火设备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可依据认证标准向指定实验室申请检验报告确认。指定实验室应重新出具符合认证标准的型式试验报告,对于技术要求、检验方法与认证标准符合的项目,不得再收取检验费用。经确认合格的,按照我中心规定的产品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方案及要求,按计划分期分批换发强制性认证证书。上述产品认证证书将于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转换完毕,不符合转换要求的证书将被注销。
四、对于持有“强制检验报告”的认证委托人,应首先联系出具该检验报告的指定实验室(如检验报告系非指定实验室出具的,也应联系指定实验室),按照其规定的检验报告确认工作程序及要求开展确认工作。对于指定实验室确认后,检验报告符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及细则要求的,认证委托人可直接依据该检验报告及指定实验室出具的确认文件(适用时)向我中心提出初次认证委托,不再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五、自本通知发放之日起,我中心不再受理按照旧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动寻的喷水灭火装置产品、预作用报警阀组产品、微水雾滴灭火设备产品)提交的初次认证委托。但对于已获证企业提交的其他认证委托,我中心在二O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继续正常受理。
六、我中心颁发的旧版规则强制性认证证书、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在转换之前继续有效,其证书状态可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查询。
七、如有任何问题,欢迎致电我中心认证业务处。联系电话:
火灾报警产品:010-67283071(直拨),307(分机)
灭火设备产品:010-87276298(直拨),303(分机)
火灾防护产品:010-67283071(直拨),305(分机)
消防装备产品:010-87276298(直拨),308(分机)
我中心总机:010-67274308、67274320
附件:各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及联系方式